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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4.26. 台內戶字第11001141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6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原民綜字第1100017838號函(如附
      件影本)辦理,兼復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3日府民戶字第 1100049542
      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
      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
      行細則第 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
      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
      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
      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 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
      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
      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
    三、茲因南投縣政府 110年 3月 3日前揭函略以,查有民眾申請姓名並列
      羅馬拼音登記於申請書填報羅馬拼音姓名加註「 -」符號,該符號是
      否符合前揭書寫系統所定符號?或於羅馬拼音姓名記載「 -」之形式
      是否符合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記載方式?經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年 4月
      16日前揭函復略以:
      (一)有關前揭94年12月15日公告之書寫系統中,附註 4提及「 -」
         為分音節符號,如北部及中部方言之 tan-a(聽)及南部方言
         的ta-aza(聽),而非屬本案使用情況。
      (二)依 105年布農語書寫系統修訂公聽會、共識會議結論,及財團
         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109年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
         統修訂共識成果報告書第33頁,族人共識,過去在布農語中,
         以「 -」代表喉塞音或音節界線,現在若發音為喉塞音則應回
         歸喉塞音符號「''」,如郡群的「聽」應寫作「 ta''aza」而
         非「ta-aza」。
      (三)布農族語言推動組織計畫主持人,建議姓名之族語書寫皆無須
         使用「 -」分音節符號,其姓名及家族名中間可以「空格」或
         「.」分隔。
      (四)惟就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發展脈絡而言,教會開始使用羅馬字
         書寫族語早於政府公告前,爰基於尊重族人長久以來之書寫習
         慣,目前較不宜強制規範族人姓名之書寫方式。建議俟各族書
         寫規範建置完成後,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年委託政治大學
         調查之「原住民族人名譜」為基礎,由各族進行編修及共識,
         並建置線上查詢系統,以作為族人回復傳統姓名時參考。
    四、綜上,有關當事人姓名羅馬拼音已記載 「-」者,宜尊重其書寫習慣
      ,如遇有當事人欲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者,其記載方式請依原
      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說明辦理。
    附件-原民教字第11000178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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