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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4.26. 台內戶字第11001141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6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原民綜字第1100017838號函(如附
件影本)辦理,兼復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3日府民戶字第 1100049542
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
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
行細則第 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
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
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
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 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
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
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
三、茲因南投縣政府 110年 3月 3日前揭函略以,查有民眾申請姓名並列
羅馬拼音登記於申請書填報羅馬拼音姓名加註「 -」符號,該符號是
否符合前揭書寫系統所定符號?或於羅馬拼音姓名記載「 -」之形式
是否符合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記載方式?經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年 4月
16日前揭函復略以:
(一)有關前揭94年12月15日公告之書寫系統中,附註 4提及「 -」
為分音節符號,如北部及中部方言之 tan-a(聽)及南部方言
的ta-aza(聽),而非屬本案使用情況。
(二)依 105年布農語書寫系統修訂公聽會、共識會議結論,及財團
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109年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
統修訂共識成果報告書第33頁,族人共識,過去在布農語中,
以「 -」代表喉塞音或音節界線,現在若發音為喉塞音則應回
歸喉塞音符號「''」,如郡群的「聽」應寫作「 ta''aza」而
非「ta-aza」。
(三)布農族語言推動組織計畫主持人,建議姓名之族語書寫皆無須
使用「 -」分音節符號,其姓名及家族名中間可以「空格」或
「.」分隔。
(四)惟就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發展脈絡而言,教會開始使用羅馬字
書寫族語早於政府公告前,爰基於尊重族人長久以來之書寫習
慣,目前較不宜強制規範族人姓名之書寫方式。建議俟各族書
寫規範建置完成後,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年委託政治大學
調查之「原住民族人名譜」為基礎,由各族進行編修及共識,
並建置線上查詢系統,以作為族人回復傳統姓名時參考。
四、綜上,有關當事人姓名羅馬拼音已記載 「-」者,宜尊重其書寫習慣
,如遇有當事人欲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者,其記載方式請依原
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說明辦理。
附件-原民教字第11000178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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