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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長申請相關更正登記時
,得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4.07. 台內戶字第11001111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7日
主旨:有關建議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長申請相關更正
登記時,得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3月26日新北民戶字第1100580583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
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第 2項)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
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
託他人辦理之限制。(第3項)」次按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
0121805 號函略以,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
爰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由戶長直接代
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末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
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二
、有本法第60條第 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四、因行政區域調
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考量旨揭民眾之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所應本於權
責主動為更正登記後通知民眾,並更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基於
簡政便民,有關門牌地址誤錄更正後,得參照前開戶籍法令規定及本
部函意旨,由戶長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
託書,該當事人之照片並得沿用檔存相片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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