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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院受理109年度亡字第6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函詢相關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1.12. 台內戶字第1090141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主旨:有關貴院受理109年度亡字第6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函詢相關疑義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09年10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6496號函
      辦理;兼復貴院 109年 8月21日東院宜家星 109亡 6字第1099002352
      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
      宣告登記。」次按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規定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
      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同法第 160條
      規定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
      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復按司法院秘
      書長 109年 8月 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17698號函略以,有關死
      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明顯錯誤,按家事事件法第 160條立法說明
      揭明:「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如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
      請撤銷或變更該宣告死亡之裁定。」故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160條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或變更該宣告
      死亡之裁定。末按司法院秘書長 109年10月30日上揭函略以,依家事
      事件法第 162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
      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
      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案附資料,吳王女士經貴院94年度亡字第 3號判決宣告於81年 5月
      24日死亡,嗣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於 109年 4月 7日開立相驗屍
      體證明書中載明吳王女士死亡時間為 109年 2月 5日 1事,依貴院上
      揭來函說明二(三)所敘,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者如經發現死亡,自
      不得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惟按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及第 160條規定,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由適格申請人聲
      請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考量死亡日期事涉繼承權之認定,攸關民眾
      權益甚鉅,本案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為當事人真
      正的死亡日期,倘依貴院所提登記 2個死亡日期,恐將造成各機關於
      判讀戶籍資料上之困擾,且就戶籍登記作業而言,按戶籍法第14條文
      義解釋,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並無相互並存之情事。又戶籍資料
      所登載之事項錯誤(死亡日期非當事人真正的死亡時間),依戶籍法
      第22條規定應為更正登記。是以,旨案宜依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及第
      160 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
      聲請後,再持裁定確定文件至戶政事務所憑辦更正死亡日期登記,俾
      利正確戶籍資料。
    四、另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本部96年 8月 6日台內戶字
      第0960123806號函所據法務部同年月 2日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函中
      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業於 102年 5月 8日修正該法時刪除,
      爰本部96年 8月 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函停止適用,爾後遇類
      似個案時,應請適格申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及第 160條規定,
      向法院提出相關聲請後,再提憑法院裁定確定文件辦理後續戶籍登記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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