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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手抄戶籍謄本之基本欄位資料省略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1.03. 台內戶字第10902453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手抄戶籍謄本之基本欄位資料省略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98年 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及本部99年 3月18日
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號函意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
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復查62年 7月17日修正公
布之戶籍法第 5條規定,將行業及職業登記、教育程度登記列為戶籍
登記項目,嗣86年 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刪除上揭登記項目。倘
當事人有遮蔽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需求,得於申請書敘明免列印之項
目,由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遮蓋後加蓋「記事省略」之戳記,並告
知當事人如不符需用機關需求,仍請配合該機關需求重新申請。
二、至當事人如有省略手抄戶籍謄本遷徙記事之需求,仍請參照本部98年
7月29日及99年3月18日上揭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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