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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15條第 2項所定免納綜合所得稅、第16條第3項與第22條第4
項所定租稅優惠及第23條第 3項所定減徵租金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
,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6年1月12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7.27. 院臺建字第11001771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免納綜合所得稅、第十六條第三項與第二十二
條第四項所定租稅優惠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減徵租金所得稅之租稅優
惠實施年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一月十
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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