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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1年者,不得請求調職,就1年之計算方式之
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08.04. 主人地字第10610011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4日
主旨:所詢有關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1年者,不得請求調職,就1年之
計算方式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106年7月5日臺教會人字第1060096119號函。
二、查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以下簡稱任免遷調辦法)
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8條規定略以,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1年者,不得請求調
職。但配合職期輪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
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
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其符合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
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
資,得予合併計算。經查此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維持人員之
穩定。
(二)第25條規定略以,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
以調職: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二、人
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又查此
條第 3款之立法意旨則係賦予各派免權責機關(構)用人之彈
性,得不受任免遷調辦法第8條之限制。
三、據上,任免遷調辦法第 8條對「任現職年資」已做明確規範,至各一
級主計機構於「授權各該一級主計機構核派範圍內之職務」辦理所屬
人員陞遷時,如何兼顧人員穩定及用人彈性之衡平,則由各一級主計
機構準依任免遷調辦法第25條第 3款「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之意旨,
予以認定辦理。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07.01. 主人地字第1101001257號函發布,自1
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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