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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暫繳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8.06. 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6日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 6款規定免辦理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
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
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
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 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
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 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
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
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 6
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
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 6
月25日台財稅字第 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
額者。
三、修正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第1點,刪除「(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文字。
附件-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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