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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疑義之 說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7.19. 法律字第11003506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為辦理已領取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補貼經銷商之撤銷補貼作業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4月7日台財庫字第11003653460號書函及同年月14日台財
      庫字第11003658900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 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就金錢
      債權而言,並不以民法上發生者為限,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亦
      包括在內。又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先應
      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
      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
      ,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予移轉
      (本部109年12月1日法律字第 10903510000號函參照)。又關於一身
      專屬性之補貼權利,一經申請人行使,即成為財產上之權利,自得為
      繼承之標的,如該申請人溢領後死亡,其所負返還溢領之義務,即屬
      財產上義務,其繼承人倘未拋棄繼承,自應承繼申請人(溢領人)上
      開義務,並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53條
      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12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院106年
      度訴字第 158號判決參照)。又申請人(溢領人)亡故而有繼承人承
      受其權利義務,或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者,主管機關得以其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為義務人進行追繳(本部91年3月1
      1日法律字第0910005417號函及99年11月2日法律決字第0999042787號
      函參照)。惟另實務見解有認為主管機關於對該等義務人進行追繳時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臺中高等行政院1
      06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三、至於有關溢領人之繼承人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向溢領人之 2人以上繼
      承人追繳?等節,因屬貴部主管上開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法規之解釋
      適用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且行政機關依職權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
      證據、認定事實,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
      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如向保有相關繼承
      人資料之行政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以取得資料)、而為裁量並作成行政
      決定(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及第43條規定參照),仍請貴部依
      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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