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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廢棄物疑義一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8.04. 環署廢字第11011037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4日
主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廢棄物
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旨揭條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
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其目的係經由
定期持續檢測,確保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後不再具有有害特性。處
理後之廢棄物如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
定進行管理,免依本款規定執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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