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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住宅法」第15條第 1項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及第23條第 2項住宅所有權人免納 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於110年6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租金收入,其免 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8.16. 台內營字第11008119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6日
    有關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
    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住宅所有權人免
    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之
    租金收入,其免納綜合所得稅之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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