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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案簽約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素得否修正
招商條件,於投資契約增補減收權利金及延長興建期之規定乙節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2. 台財促字第110006261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2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簽約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
素得否修正招商條件,於投資契約增補減收權利金及延長興建期之
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7月20日府授文藝字第1100110639號函。
二、查貴府於 110年 5月20日審查通過旨揭個案投資執行計畫書,已完成
議約程序,為維護招商過程公平、公開、合理之原則仍應依原招商條
件續行簽約。
三、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素,貴府於完成簽
約後得依本部 110年 5月28日台財促字第 11025513690號函附件所載
,略以:「原投資契約草案無因應疫情調整措施者,得約定於一定期
間內由雙方議定納入紓困措施契約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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