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成立臺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是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 )第4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而得為民間 機構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8. 台財促字第110255189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8日
    主旨:所詢成立臺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是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下稱促參法)第4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
       人」,而得為民間機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7月23日高市府環廢管字第 11036918200號函。
    二、促參法第 4條第 1項所稱之私法人,係指依我國法令登記設立財團法
      人、非營利社團法人及營利社團法人。旨揭公司未符該條規定,無法
      擔任民間機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