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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臺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是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下稱促參法
)第4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而得為民間
機構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8. 台財促字第110255189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8日
主旨:所詢成立臺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是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下稱促參法)第4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
人」,而得為民間機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7月23日高市府環廢管字第 11036918200號函。
二、促參法第 4條第 1項所稱之私法人,係指依我國法令登記設立財團法
人、非營利社團法人及營利社團法人。旨揭公司未符該條規定,無法
擔任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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