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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13條第 1項附屬事業用地規劃
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30. 台財促字第110255195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30日
主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13條第 1項附屬事業用
地規劃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促參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
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
需用地。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 1項並明定,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
合先敘明。
二、準此,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應基於公共建設目的整體規劃
,據以劃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並整體開發使用。附屬事業之開發經
營非屬達成公共建設目的之必要條件,應基於增進公共服務品質及有
效利用公共建設用地等目的,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並合理規劃,且與公
共建設整體利用,提供服務,尚非於公共建設整體計畫外,另覓其他
用地辦理附屬事業。
三、基於附屬事業與公共建設之開發使用應具整體性,倘其用地與公共建
設過度分散,難以達成整體規劃利用之目的。若因個案情形須將附屬
事業規劃於獨立分散基地,應以與公共建設用地相鄰或屬同一街廓或
依法劃設之區域(如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等)
為前提,不宜納入遠處基地,以符整體規劃開發使用意旨。
四、為免造成誤解,本部 105年 4月 8日台財促字第 10500560170號函(
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台財促字第10500560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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