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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
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24. 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4日
一、自民國 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
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本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
第 1054104228號令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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