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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條件」相關規定,自110年8月29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8.30.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70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0日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指雇主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以
外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且屬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
款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時,應不得選定為第九
條第二項之接續聘僱申請人。但外國人有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三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一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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