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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通路商 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應如何適用延長工時規定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5.17. 勞動條3字第11001303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7日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
       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應如何適用延長工時規定,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
      增,相關廠商為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
      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 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二、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
      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
      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得不受 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
      不併入 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
      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三、又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
      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
      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條項
      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
      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
      超過 6日」之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
      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
      後7天內給予補假休息。
    四、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請轉知相關產業,
      有配合民生物資供給致有延長工時之需求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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