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務員個人肖像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任他人處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9.03. 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3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本部本( 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
,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
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經營商業
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
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前開本部本年 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
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依銓敘部 112.01.19. 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