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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有關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之租
金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9.09. 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9日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
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
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 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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