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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經內政部指示興辦社會住宅書立之憑證,得 否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疑義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8.04. 台財稅字第11000608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4日
    主旨: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經貴部指示興辦社
       會住宅書立之憑證,得否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年10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90817984號函、110年1月20日
      內授營宅字第1100800775號函及110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100808529
      號函。
    二、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受
      貴部監督,其經貴部指示辦理同條例第3條第1款、第5款至第8款規定
      之社會住宅相關業務,貴部認屬公權力之行使範圍。依法務部103年6
      月 19日法律字第10303506900號函釋,該中心執行前開法定業務,屬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以其名義
      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依印花稅法第 6條第1款及本部102
      年 1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令規定,免納印花稅;至其執行
      前開以外業務所書立之憑證,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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