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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
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8.06. 環署水字第11011068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6日
主旨: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條及附表1規定,
應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署108年8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函釋(諒達),考量之
對象係針對排放地面水體之既設對象,僅適用排放地面水體既設事業
。至於既設納管事業,因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涉及實質排
放廢水,基於管理一致性,應與區外既設事業應申報錫之認定條件一
致,爰予補充。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錫
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依放流水標準認定管制條件,應符合中華民國
106 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特定業別且
達一定規模者:
(一)化工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其他化
學製品製造業和電池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
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事業排入水量大於500立方公尺/日。
(二)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事業排入水量大於150立方公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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