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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分署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期間取得之債權憑證債權,倘經評估無追 償實益,得不收歸國有,並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依家事事件法第14 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時,報明該債權憑證債權不收歸國有 原因;如未獲法院同意,再辦理收歸國有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0.08.02. 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18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日
    主旨:各分署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期間取得之債權憑證債權,倘經評
       估無追償實益,得不收歸國有,並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依家
       事事件法第 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時,報明該債權
       憑證債權不收歸國有原因;如未獲法院同意,再辦理收歸國有事宜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南區分署 110年6月21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020009170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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