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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 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衍生相關 權益保障事宜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10.08. 台內戶字第11002443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8日
    主旨:有關旅外國人受疫情影響逾 2年未返國經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衍
       生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適時妥為
       宣導。
    說明: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
      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
      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
      ,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
      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
      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
      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二、目前本部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其全球資訊網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
      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禁止國人入境返臺,爰不
      宜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
      籍法規定辦理。
    三、有關出境 2年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
      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
      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有關當事人之健
      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本部前於109年1
      2 月28日函請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研議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嗣僑務委員會110年1月15日邀集上開部會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因應作為
      ,目前各該主管機關已有相關因應作法。
    四、隨文檢附上開研商會議紀錄各該主管機關相關因應作業之彙整表及圖
      卡(重點項目)各 1份(如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戶所適時向民眾妥
      為說明;至倘涉及會議中未提及之事項,宜請其逕向各該業務主管機
      關詢問,俾利民眾正確瞭解相關權益之保障。
    附件-國人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之影響彙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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