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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東大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三標暨指定
地區– 1」,民眾建議可於屋後臨接早期建商私設通道土地施作污水,得
否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施作認定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10.05. 內授營環字第1100815568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5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東大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三標
暨指定地區– 1」,民眾建議可於屋後臨接早期建商私設通道土地
施作污水,得否依下水道法第 14條規定辦理施作認定1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10年9月8日府水工字第 1100135062號函辦
理。
二、查下水道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
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
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本部91年2月5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10002811號函釋略以:「查其立
法原意,下水道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供『公共使用』管渠或其他設
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
償金,以為補償。…在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
他設備,係作為連接公共污水下水道非供公共使用之私有用戶排水設
備,即便由下水道機構代為施工,並以公務預算支應,核與第14條之
性質迥異,自無支付償金問題。」本部營建署 94年2月14日營署工程
字第0942902317號函略以:「公、私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埋設
污水管渠,經公、私有土地,不予補償。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
土地所有權人非污水下水道用戶者,下水道主管機關於其土地埋設管
渠,應給予補償。」
三、依前開意旨,請貴府本權責釐清民眾建議施作用戶接管之防火巷,是
否屬公共使用之污水管渠,另施作位置之土地所有權是否非屬該用戶
排水設備使用者。如上開條件皆符合,自得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
理,惟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或使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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