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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5日
主旨: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181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同法第 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 33條第2項規
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倘私立大學依
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
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並依
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
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
用,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三、另按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
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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