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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5日
    主旨: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181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同法第 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 33條第2項規
      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倘私立大學依
      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
      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並依
      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
      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
      用,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三、另按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
      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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