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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
委員會,並依約設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9.14. 台財促字第11025523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4日
主旨:貴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公共建設之投資
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並依約設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104年12月30日促參法修正通過,增訂第48條之 1略以:「投資契約應
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爰本部於105年1月13日函
頒並於107年9月19日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
會運作指引」,其中第3點組成時機略以:「協調委員會成立時點,除
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另有約定外,以不逾投資契約簽訂次日起90日為
原則」。
二、為有效處理促參案履約爭議,提升爭議處理效率,請依前開規定及作
業指引辦理。 104年12月30日前簽約案件若投資契約未有約定,得經
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雙方合意變更契約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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