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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林○惠女士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裁定,申請推翻廖○璇與其 婚生推定之父蔡○興先生之法律上親子關係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10.05. 法律字第11003513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5日
    主旨:有關林○惠女士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裁定,申請推翻廖○
       璇與其婚生推定之父蔡○興先生之法律上親子關係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8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00129528號函。
    二、按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
      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 2項)。前項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
      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
      內為之(第 3項)。」其立法意旨,係為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婚姻
      關係之安定,確保子女之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乃根據社會通
      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之困難,爰設有上開婚生
      推定之規定。惟身分關係之確立仍以血統真實主義為主,故當婚生推
      定之結果違反血統真實時,應讓利害關係人有推翻該婚生推定之可能
      ,又考量親子關係特重安定性,具有高度公益性,是實務上咸以訴訟
      予以確定,故有民法第 1063條第2項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之規定,同條
      第 3項並明定否認權人及除斥期間之限制,以維婚姻之安定、家庭之
      和諧以及子女受教養之權益,俾保護子女之權益(本部 107年11月21
      日法律字第10703517840號函及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參照),合先
      敘明。
    三、次按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
      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
      提起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1
      年內為之(第 2項)。」核其立法意旨,乃因否認子女之訴,其裁判
      效力兼及於因民法第 1063條第1項之推定致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故為
      保障其權益,縱使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
      死亡,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此時該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亦得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規定其得起訴之期間,以使身分關係能儘早統
      一明確。準此,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有否認權人提起前揭否認之訴
      並獲勝訴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不得以確認親
      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縱令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
      而受影響之第三人,亦同。否則上開除斥期間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最
      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本部108年7月17日法律字第10803510310號函參照)。
    四、末按民國 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已擴大民法第1063條第2項否認權
      人之範圍,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並規定其提起訴訟期間為「
      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 2年內」之外,子女如係於未成年時知悉
      ,亦得於「成年後 2年內」提起之,俾維護其人格權。又依家事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依來函說明四,本
      件廖女士於 101年1月8日生下廖○璇,廖○璇此時雖尚未成年,惟尚
      非不得獨自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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