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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0.26. 環署水字第11011349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主旨: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
能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無法於廢(污)水
(前)處理設施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具有
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用電量。該設置規定,係藉
由業者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量測之用電量,掌握及確認「廢(污
)水(前)處理設施」是否有確實開機運轉及正常操作,故該「獨立
專用」電度表量測之用電量應限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倘若該「獨立專用」電度表量測之用電量包含非「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不符合立法管制目的,爰有需要明確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排除非「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用電量之計算。
二、現行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污水處理廠,其管理中心係由控制室、實
驗室、交誼廳、會議室等所組成,其中控制室、實驗室為使污水處理
廠處理功能完備之必要設施,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一環,故污水
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尚無
須排除控制室、實驗室之用電量。至於管理大樓交誼廳、會議室等其
他空間,非污水處理廠處理功能完備之必要設施,尚非屬廢(污)水
處理設施之一環,故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獨立專用電度表,應排除交誼廳、會議室等其他空間之用電量。
三、惟既設對象修改供電迴路,如有執行困難,得提出其他用電量計算方
式(如採全部用電量扣除交誼廳、會議室之用電量),並經當地主管
機關同意後,依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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