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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
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表三計算裁處點數,涉及違規紀錄及限期未完成
改善者之加重點數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0.21. 環署水字第11011348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主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表三計算裁處點數,涉及違規紀錄
及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之加重點數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
表三,涉及違規紀錄及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之加重點數事項說明如下:
(一)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貳、加重或減輕點數事項一、應加重點數(
一)違規紀錄 N,係指自本次違反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
相同條款次數,其違規紀錄之累計係建立於違規業者不同次之
違規案件,故以違規次數,加重點數。
(二)附表一至附表三,貳、加重或減輕點數事項一、應加重點數(
三)限期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者,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
計算加重點數,其係針對「複查未完成改善之同一案件」,因
違規業者未就違規內容改善,故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予以
加重點數。
二、另依裁罰準則附表一備註九(附表二備註七及附表三備註十亦同)說
明,同一違規理由之違規案件,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按
次處罰者,應視為同一案件。
三、基於上述說明,於限期改善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之行為,與原違規案
件為同一案件,其裁處點數計算不應再採計「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
前回溯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之加重項目。
四、檢具相關案例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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