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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是否包括依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授權訂定之中途學校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10.26.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265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主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所定「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
處所」,是否包括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授權訂定之
中途學校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9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14748號函。
二、參照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少事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之立法
說明,「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係指「中途學校、中介教育及
戒毒學園等教育機關(構)或教育處(所)」。因少事法相關法規並
未限定該中途學校之性質,如果不擬因應少事法修正而另立中途學校
,則現有之中途學校無論依何法律規定成立,似均已因少事法上開規
定,而取得招收司法安置少年之依據(109年12月3日秘台廳少家一字
第1090030775號致貴部函諒達)。
三、少事法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法院認有將少年交付適當
處所安置輔導之必要時,均會先行媒合、確認是否適合,執行期間並
會持續關注少年情形,亦有免除執行、變更處所、留置觀察、撤銷安
置輔導、少年保護官應與安置處所保持聯繫,定期探視少年等規定(
少事法第52條第1項、第55條之2、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
聯繫辦法第31條、第46條、第49條、第53條等參照),併予敘明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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