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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依精算結果自民國111年1月 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及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一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10.28. 院授人給字第110000264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依精算結果自民國11
       1年1月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及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調整為7.8
       3%及10.16%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保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
      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
      負5%,或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而
      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保險費率。
    二、次依公保第八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及適用年金規
      定者之平準保險費率,與現行保險費率之 8.28%及12.53%,相差幅度
      各達負 5.43%及負18.91%,已達前開公保法第8條第3項調整費率規定
      之標準,有重行釐定保險費率之必要。考量上開精算結果之保險費率
      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5%,是依旨揭費率重行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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