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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
釐定並自民國 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11.03. 部退一字第11053978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3日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 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
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0年10月2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74291號及行政院同年
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100002645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
簡稱公保法)第 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
算 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
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而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
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 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
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
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
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
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
)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
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
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三、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7次精算結果,自108年1月1日起,
「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8.28%、「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12.
53%。本次(第8次)精算結果顯示,「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 7.83%
;「適用年金規定者」為10.16%。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
且相差幅度超過負 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0年10月28日會銜
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0.16%。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四、據上,請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轉知各要保
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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