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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市售救生衣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11. 經商字第110024108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有關市售救生衣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疑義
    一、按本部103年3月6日經商三字第10302016180號函略以,救生衣、浮力
      衣應屬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規範之一般商品,於商品流通進入市
      場時,須依本法標示,合先敘明。
    二、至標示內容部分得參考台灣橡膠暨彈性體工業同業公會函復所提供之
      資訊:「救生衣標示項目一般除生產者資訊及材質外,還有標示浮力
      。而目前已知浮力的國際依據主要有(1)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
       OLAS)1974/1996,(2)ISO12402系列標準,(3)美國海岸警衛隊
      (USCG)個人漂浮設備認證標準。」爰旨揭商品所應標示之淨重、容
      量、數量及度量等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由廠商視產品特性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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