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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
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11.18. 台內戶字第11001424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之規定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年11月12日原民綜字第1100063723號函辦理
,兼復貴局110年10月5日北市民戶字第1106024610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
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法第 7條第1項規定:「第4條第2項及前條第2
項、第 3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
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同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 4
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之規定。」
三、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年11月12日上揭函略以,如當事人為原住民
與非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基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目的之改姓,係以
從「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為要件,故縱當事人之父、母為同姓
氏,當事人出生時本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嗣後欲取得原住
民身分,仍應依本法第 7條規定,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
始符前開條文所定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有關貴轄居民黃先生出生時
從父之「黃」姓,其父未具原住身分,如當事人主張依本法第 8條規
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黃」姓,請卓參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
1月12日上揭函(如附件)意旨,須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原
住民身分取得登記。
四、另按本部 92年8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892號函略以,原住民身分
法未排除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現行條文第15條)之適用,爰原住民
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
民身分時,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併
予敘明。
附件-原民綜字第110006372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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