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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11.30. 台財稅字第110006859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訂定「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
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
節獎金),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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