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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規定,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
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12.01. 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1日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
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買受人),供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
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
11條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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