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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認定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12.06. 法律字第11003513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6日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
       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0月25日北市殯總字第110301355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從其規定。」是以,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有關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地域管轄,依本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由行
      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本法第29條立法理由參照)。上開各該所在地之
      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取得管轄權
      。然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本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
      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
      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
      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明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
      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本部110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10035
      1121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個案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
      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認定疑
      義」等節,查本部 104年4月21日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係就違
      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釋示,至於本件所詢個案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條第1項之行為態樣為何?本案行為人利用網
      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之行為,如何該當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第 42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認定行為地、結果地或住居所
      地等,涉及殯葬管理條例之解釋適用及個案事實認定,爰請貴處洽詢
      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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