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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 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 所定污染特性(C)值時,應累積計算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2.08. 環署空字第11011713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8日
    主旨: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 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1項次7所定污染特性(C)值時,應累積計算,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1月15日彰環空字第1100069104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
      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62條第1項規定處
      分。又同法條第 2項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
      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法已明定。
    三、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
      則」附表1項次7規定,污染特性C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1年
      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該規定之目的係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規定之行為加重處分。
    四、本案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於1年內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
      ,其中第1次為氮氧化物超標,第2次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超標。依
      上述規定,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排放不同之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應
      分別處罰。又因 2次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因此第2次違規時,
      不分污染物種類,各超標之空氣污染物,其污染特性 C值均應累積計
      算。請貴局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五、另,本署106年8月24日環署空字第10600661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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