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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
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12.15. 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
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本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本部本(110)年8月
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規定,自 111
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
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
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茲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
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
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
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
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
,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年1月1日起,得
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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