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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8.13. 院臺綜字第11000923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3日
主旨:請釋本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規定相關疑
義一案
說明:
一、查本手冊第31點(五)規定,「正本」或「副本」之地址非眾所周知
者,請註明,其係指如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文
後續送達(郵遞),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外收發人員辦理公文之
寄送。如公文有不同受文者,且為自然人時,其正、副本僅標示自然
人姓名及其稱謂(如○○○先生、女士),並不會揭露自然人地址資
訊,以周延個人資料之保護。
二、本手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規範對象為本院及所屬機關,國防部為本院所屬機關,自應受本手冊
規範。至國防部訂定之「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
冊),係該部為規範國軍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自行訂定之內部規範
,且該作業手冊第二章文書處理中即規定,國軍各級機關、單位關於
文書處理等事項,除依本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執行外,
悉依該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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