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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四)有關分項標號規範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5.24. 院臺綜字第11000882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4日
主旨:「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四)有關分項標號規範釋疑
說明:依「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第16點(四)已明定,分
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其格式可參考本手冊附件 3、分項
標號書寫格式舉例,予以編排。有關詢問 (1)之後分項標號之書寫
方式,本手冊並無規範,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訂,例如甲、
乙、丙…。又查本手冊之編排,目前 (1)之後分項標號係以甲、乙
、丙…為書寫方式(請詳見本手冊第15點(一)6(1)甲、乙;第17點(
一)1(1)甲、乙、丙),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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