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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釋民眾陳情之函應加註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8.12.10. 院臺綜字第1080105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主旨:請釋民眾陳情之函應加註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一案
    說明:
    一、公文係以機關名義所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機關,
      公文承辦人不需單獨對外承擔機關公文之責任。另經查詢相關法規,
      並無強制要求應註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之規定,其亦非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二、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點(十)7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
      辦人員得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本院為增進公務
      溝通效率,除已調整公文系統主動帶出承辦人聯絡方式外,亦已多次
      於內部會議宣導,請各單位除有特殊情形考量外,均應於公文標註承
      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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