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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
字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8.04.03. 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3日 主旨: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
」之用字
說明: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
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
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