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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 字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8.04.03. 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3日
    主旨: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
       」之用字
    說明: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
       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
       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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