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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關營業人承租非供銷
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1.07. 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7日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
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
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
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
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
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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