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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收受之機關人事令有無違反「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之
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12.08. 院臺綜字第10300702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8日
主旨:請釋收受之機關人事令有無違反「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
冊」之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
、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一般公務機密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1
點、第57點及第72點(三)等規定,係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各機關
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
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是以,先生來函影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人事令是否應視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視相關人事法
令是否有保密義務,並由原權責機關予以核定。
二、至旨揭人事令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洩露個資之嫌及副本發文
疑義等節,因涉原權責機關及人事相關法令、「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業經本處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及法務部等機關查復略以,本件人事令辭職事由註記,係依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75年5月12日七十五局
參字第 15124號函:「公務員因案在其所任職之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審
議懲處未決定前,可准其辭職,惟應於免職令註明辭職事由。」辦理
;另該人事令說明二記載刑事案件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
」偵察不公開之規定,應就具體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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