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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 民幣之折算率為4.3238比1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1.12. 台財稅字第110047065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核定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238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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