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14. 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548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4日
一、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設置地點有益
城鄉均衡發展者」,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其定義如
下:
(一)無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 /
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地區,適用
於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二)僅有一家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
含農 /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地區
,適用於信用合作社於該社業務區域範圍內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
二、前點「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名單公布於本會銀行局網
站「金融資訊」網頁之「銀行業務資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