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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
月 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1.11. 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1日
主旨: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
110年 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民國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及111年1月
3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710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立法院 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
稱退撫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5條
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
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 110年1月1日起
,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
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
。至於 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
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三、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謹依財政部前開110年12月
30日及111年1月3日等2函規定,轉知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公(政)務人員 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之
規定重行計算,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
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應填報金額應為薪資收入減除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且提
撥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
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請各薪資發放機關儘速相應調整作業系統,俾利正確計算應稅
、免稅所得金額,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 (111年2月7日)前完
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二)公(政)務人員 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新計算後,各
薪資發放機關(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
或自提儲金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
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
申報,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 (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報事宜
。
(三)至於前述各薪資發放機關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或自
提儲金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則由納
稅義務人於 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
扣抵或退還。
(四)至於退撫法之各項退撫給與及退撫條例之離職儲金等給與,屬
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應由各項退撫給與及離職儲金發
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四、檢送財政部前開 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1月3日等2函及附件(財政部
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影本各 l份。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
可依財政部上開 110年12月30日函所示逕洽所在地國稅局諮詢窗口詢
問。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附件-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
附件-台財稅字第110047067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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