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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6條第2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
之表示方法」之相關規定,自112年2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1.14. 農企字第110001383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4日
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
誤認之表示方法」,於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指未經驗證合格,卻以產
銷履歷、生產履歷、國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 等用詞
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但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產品
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
文字:
一、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
二、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
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之加工品類別。
三、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登
錄。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
日農企字第一0四00一二七三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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