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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1條附表2、第15條附表3所稱船員服務經歷 與觀察員或檢查員服務經歷,及第15條附表3之1所稱在漁船工作,應為在 我國籍漁船服務及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1.20. 農授漁字第111132401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20日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附表二、第十五條附表三所稱船員服
    務經歷與觀察員或檢查員服務經歷,及第十五條附表三之一所稱在漁船工
    作,應為在我國籍漁船服務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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