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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尺以上距離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1.01.12. 消署危字第11100001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主旨:貴公司所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
       尺以上距離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1月3日111豐字第111010301號函。
    二、公司所詢問題,回復說明如下:
      (一)有關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串接使用量在超過 120公斤者,容器
         應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尺以上距離部分,係指直線水平距離,
         不可採迂迴水平距離認定。
      (二)另有關用火設備與容器直線水平距離不足 2公尺時,可否以其
         他措施增加距離部分,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
         場所以無開口且具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
         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至有無其他措施以增加距離部
         分,法無適用明文,尚需蒐參國內外相關法規及資料後再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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